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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勇:“学前教育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来源:人民政协报 作者: 贺春兰 已有0人评论  2019/9/15 22:08:52  加入收藏

贺春兰:今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特别强调要“多渠道扩大学前教育供给”。您如何理解李克强总理“无论是公办还是民办幼儿园,只要符合安全标准、收费合理、家长放心,政府都要支持”的要求?

张志勇:我个人理解,李克强总理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学前教育的要求,向全社会释放了以下信号:一是我国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要坚持公民办并举的方针。中央要求加快公办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并不意味着要限制民办学前教育的发展,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看,要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仍然要坚持公办和民办“两条腿走路”的方针。二是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民办幼儿园的发展。特别是要通过土地、税收、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发展。

当然,政府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发展,下列现象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一是只挂普惠性幼儿园的牌子,而不给予财政资助;二是只给少量资助,幼儿园的收费远远无法弥补政府限价后与原来收费的差额。

同时,我想强调的是:学前教育作为公益性事业,政府大力发展公办学前教育事业的决心和信心是毋庸置疑的。随着公办幼儿园的大量举办,人民群众对优质学前教育机会的选择权会得到更好的满足。在这种情况下,出现公办幼儿园与民办幼儿园的生源竞争,一些质次价高的幼儿园被市场淘汰,过去获得较高利润回报的幼儿园出现收益下降等等,都是正常的。

总之,总体上说,民办幼儿园的利润空间可能会下降。但我相信,留下的是真正热爱学前教育事业的人。

贺春兰:现在,不少地方民办幼儿园占了80%,这么短的时间内大幅提高公办幼儿园的比例是否现实?

张志勇:发展公办幼儿教育事业,并不是政府包办一切,公办学前教育的举办形式是多样的,包括政府投资办园、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党政机关办园、国有企业办园、公办学校附属幼儿园、农村集体办园等等。当然,民办幼儿园占比过高的地方,调整公、民办幼儿园的结构比例,困难会大一些,需要当地政府下大力气,久久为功。

为什么要强化城镇居住区幼儿园配套建设

贺春兰:如何认识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

张志勇:必须明确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的性质。其实,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文件早就明确: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是城镇基础公共服务设施。它就像卫生院、居委会一样,必须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必须与居住区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从国家对居住区幼儿园配套建设的定位看,它不是企业,不是供开发商高收费、高赢利的“工具”。

贺春兰:国家为什么那么重视城镇居住区幼儿园配套建设?

张志勇:必须清醒地看到,城镇居住区幼儿园配套建设是一种最经济、最集约、最便民的公共服务资源建设方式。说它最经济,它是最省钱的公共设施建设方式。从某种意义上说,城镇居住区幼儿园建设成本是由城镇居民个人分担的,它当然属于城镇居民共享的公共服务设施;说它最集约,它是最节约土地的公共设施供给方式;说它最便民,它是直接融入社区、最便于城镇居民接受学前教育的教育资源。

教育周刊:不少人对城镇幼儿园配套建设不到位的整治不理解?甚至不认同。您怎么看?您所在的山东省是怎么做的?

张志勇:城镇居住区幼儿园配套建设并不是什么新政。200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文件就做出了相应规定,2010年“国十条”对此做出了更明确的政策规定。《意见》要求对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规划不到位、建设不到位、移交不到位、使用不到位”四种情况进行整治,实质是对地方政府城镇居住区幼儿园配套建设政策执行不到位进行整改。

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的整治面临的情况是非常复杂的。其中,最大的问题是政府要收回的幼儿园与开发商之间的产权争议。当然,作为教育用地,利用划拨土地建设的幼儿园,较少争议。有人认为,当时开发商是按照市场价获得的土地,在这些土地上建设的幼儿园产权应该归开发商所有,且许多已办理了产权登记。这里,必须强调的是,即使是开发商通过市场获得的土地,按照物业条例规定,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服务设施其产权也不属于开发商,而是属于全体业主。面对复杂的产权争议和合同纠纷,我省各地对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的整治采取“一园一案”“一事一议”的办法,积极稳妥地进行整治,创造了许多有益的经验和做法:

针对规划不到位的整治,有两种模式:一是调整规划进行补建;二是利用公共服务设施进行改建。

针对建设不到位的整治,有两种模式:一是政府督促开发商限期完成建设;二是政府针对开发商幼儿园土地闲置不建设问题,回购土地进行补建。

针对移交不到位的整治,有四种模式:一是督促移交;二是政府回租;三是政府回购;四是督促启用。

针对使用不到位的整治,有两种模式:一是通过补助生均公用经费将高收费幼儿园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二是通过约谈开发商降低房租,并由财政补贴剩余房租的方式,将高收费幼儿园降费办成普惠性民办园。

贺春兰:那么,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服务设施,是否都要办成公办的?

张志勇: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城镇居住区配套园优先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资产国有的普惠性民办园,不得举办为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也就是说,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教育公共服务设施,就其产权性质而言,属于公共资产,必须交给教育行政部门使用。如果财政有保障,可以办成公办幼儿园;如果财力不足,也可以办成政府所有、按照民办机制运营的幼儿园。当然,政府免租金委托专业机构举办的按照民办机制运营的幼儿园,政府有权通过限定价格,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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