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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教育十大热点事件:教育改革进入深水区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 任珊 已有0人评论  2016/12/13 20:26:44  加入收藏

  6、新编语文等三科教材投入使用

  教育部一直在深化课程改革。今年新学期开始,新编语文、历史、道德法治教材三科教材在新小学一年级和新初一年级投入使用,与广大中小学师生见面。据悉,新编三科教材的编写坚持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着重对涉及我国主权、边疆海域、重大事件、著名人物等内容进行把关,确保教材整体质量和水平。

  具体来说,新编语文教材高度重视中小学生的革命传统教育,从选文看,既有《吃水不忘挖井人》《朱德的扁担》《狼牙山五壮士》等传统经典篇目,还增加了《开国大典》《七子之歌》《黄河颂》《我爱这土地》等文章。新版历史教材选取了大量的史实,对我国固有的领土和领海主权进行了详细说明,以增强学生的国家主权意识。另外,新学期开始,小学起始年级的“品德与生活”、初中起始年级的“思想品德”教材名称也统一更改为“道德与法治”。据专家介绍,新编道德与法治教材特别注重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内容相结合,包括使用古代诗歌、传统格言及谚语等题材对儿童进行传统文化教育。

  7、教育部“亮剑”整治高校学术不端

  9月1日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正式在全国各高校施行。将六类行为认定为学术不端,包括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等;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等。违反其他根据高校或学术组织、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也属学术不端。

  《办法》中也对学术不端案件的举报受理机制予以明确。具体来说,高校应确定具体部门负责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对于那些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线索明确的匿名举报,或者媒体公开报道的案件,以及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高校应当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高校学术不端行为时有发生,助长了急功近利、浮躁浮夸的学术风气,造成了极为负面的社会影响。这是教育部首次以部门规章形式对高校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作出规定,受到社会关注。这一“亮剑”举措,能否遏制学术造假顽疾,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术生态,值得期待。

  8、在职研究生和全日制将同一标准

  教育部9月份公布了《2017年教育部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统筹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协调发展,坚持同一标准,保证同等质量。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效力相同。

  全日制研究生指全脱产在校学习的研究生,而非全日制研究生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在职研究生。此前,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MBA)由于入学标准较低,饱受争议。今年4月,教育部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意见》,决定从2017年起,将MBA统一纳入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考生参加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全国统一入学考试,由教育部划定统一的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分数线并向社会公布,培养院校按照国家统一招生政策自主录取。

  教育部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全国联考取消后,相关工作纳入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考试招生。因原有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既允许在职人员报考,也存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学习方式,纳入后只需在录取时明确全日制或非全日制两种学习方式,其他不做任何变化。

  这意味着,改革之后,在职研究生将和全日制的同一标准,预示着考试难度将会增加,但是相对的含金量也会大大提升。虽然证书上将会增加学习方式,但已被明文规定和全日制的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

  9、校园借贷为大学生敲响警钟

  校园贷无疑是2016年轰动校园及各大社会舆论话题之一,起因事件为河南某高校的一名在校大学生,用自己身份以及冒用同学的身份,从不同的校园金融平台获得无抵押信用贷款高达数十万元,当无力偿还时跳楼自杀。

  今年4月,教育部与中国银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出,对未经批准在校园内宣传推广信贷业务的不良网络借贷平台和个人要

  依法处置。8月,银监会也发文强调采取“停、移、整、教、引”五字方针,要求对校园贷进行整治。然而,校园借贷乱象依然频频发生。

  10月初,教育部网站再次发文,强调做好校园贷风险教育工作,要求加强日常排查,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日常监测机制,同时将防范校园不良网贷作为学生日常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警示教育。这是教育部半年来第二次针对校园贷发声。

  10、营利民办学校禁入义务教育领域

  11月7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是对民办教育实行分类管理,将民办学校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明确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选择设立非营利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教育部副部长朱之文表示,义务教育的属性决定了其不适合由营利性的民办学校来实施,否则就有可能影响义务教育政府责任的落实,影响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甚至会加重人民群众的负担。但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并不是限制义务教育阶段由民办学校提供有特色、多样化的教育服务。

  已经开办的民办校何去何从?据悉对于已经开办的民办学校,修改后的法律规定了过渡期:本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根据依照本决定修改后的学校章程继续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重新登记,继续办学。

  对此,有专家表示,修法可能会影响需要回报的民间资本进入非营利的义务教育的热情,可能会减少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数量。也有一些民办学校负责人预计,民办学校尤其是义务教育阶段民办校将来会迎来一场很大的结构性改革。总的来说,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从整体上为民办教育未来发展提供了法律框架,但在具体落实方面考虑到地区差异性,各省市要有地方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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