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教育三十人论坛 作者: 张志勇 已有0人评论 2017/1/7 20:20:18 加入收藏
二、教育的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基本内涵
(一) 教育法治思维的基本内涵
教育法治思维的基本内涵就是要把依法治教确立为教育思维和教育治理的根本方式。今天,中国教育之所以仍然没有实现教育治理的现代转型,其根本症结之一就在于,我们仍然缺乏教育治理的法治思维,人们想到教育治理的时候,没有首先想到法律,没有将自己的教育管理行为置于教育法律法规的约束和规范之下。具体而言,教育的法治思维包括以下4个方面。
1.法治意识。依法治教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基本方略,是教育行政的基本方式。每位教育工作者都要树立强烈的教育法治意识,必须时时刻刻清醒地意识到教育必须依法管理、依法运行、依法推动,必须意识到教育的权利是法律授予的,必须意识到教育的法定职责必须履行,必须意识到教育法定授权之外没有任何权力。
2.权责法定。教育的权力是人民通过法律授予的。必须用法律授权明确界定政府教育职能。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权责法定是教育改革发展的基本前提。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必须依据教育法律法规来开展一系列教育工作。同时,用教育法律法规来约束自己的教育管理行为。
3.法责必为。履行法定职责是各级政府的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基本任务。要清理评估各级政府法定教育职责的履行情况,特别是落实教育投入、教师工资待遇、人民群众受教育权益等方面法定教育职责履行的情况。要建立国家重大教育决策执行情况评估制度。
4.法外无权。各级政府必须把自己的教育权力限定在法定范围内。很遗憾,现在越权管理现象泛滥,各种考评“多如牛毛”,已成为基层教育部门和学校的一大负担,搞得怨声载道、不堪重负。 必须对各种教育评估检查和各种总结要求依法进行清理。
(二) 教育法治方式的基本内涵
教育法治方式的基本内涵就是要把依法治教确立为治理教育的根本方式。教育的法治方式包括以下6个方面。
1.依法用人。一方面,要按照中央要求,“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 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依法选用那些懂教育、爱教育的人。在我看来,地方教育局长是政治家,也应该是教育家。广大中小学校长必须具备教育专业素养。
2.依法决策。一是遵守法定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定法定程序,这对于抑制当前教育行政决定领域“拍脑袋决策”“一支笔决策”具有重大意义。二是建立决策成本效益评估机制。在作出决策之前,就要考虑决策的实施投入成本和产出之间关系,避免造成决策机构浪费。三是建立决策责任制。一个重大教育决策失误,是不是有人承担责任?必须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如此,才能倒逼行政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和责任明确。如果我们把重大决策的三个程序做好的话,就会大大提高教育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教育决策就会更加符合老百姓的根本利益。
3.依法规范。引领和规范是法治发挥作用、显示价值的两种重要形式。教育法律对教育的规范、规治作用,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引领教育发展方向。二是确立教育行为的基本规范。这就是规范办学行为。整个教育事业要依法运行。遗憾的是,“有法不依”仍然是教育战线存在的普遍现象。这是我国教育治理面临的最大挑战。
4.依法治理。当前,对教育的依法管理缺位。要么不作为,要么乱作为 。关键是,各级政府教育执法体系处于严重缺位状态。
5.依法考核。现在,各地对考试分数和升学率的考核完全缺乏法律依据。我呼唤了那么多年的教育政绩观转变问题,至今仍然没有看到好转的迹象,已经成为教育的最大顽疾,扭曲教育的最大根源。今天,许多地方的教育政绩观已经远远落后经济社会发展观。我们对环境有硬约束指标,对教育生态有没有硬约束指标?没有。
6.依法问责。今天,大量的教育违法行为没有得到任何追究,甚至没有人认为:不贯彻教育方针是一种违宪行为!不执行国家课程方案是违背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的行为!很多事情没有人管、没有人负责,出了问题可以不追究责任,大量的教育违法行为没有得到任何追究,其危害是什么?长此以往,人们必然视教育法律为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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