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教育学刊 作者: 康丽颖 已有0人评论 2020/4/1 16:56:21 加入收藏
自2017年2月《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颁发以来,各地区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切实增强了教育的服务能力,推进了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进程,但是也遇到了诸多的困扰,包括:为什么要开展课后服务,谁来提供,以什么形式提供,提供什么,由谁对服务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估?回答这些问题必须明确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在课后服务中承担的责任,课后服务与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校外教育之间的关系,以及课后服务对促进儿童健康成长的作用和意义。本文将就此展开讨论,以期对多元主体共同承担课后服务的责任进行探讨。
一、视角与逻辑:需要明晰的概念与活动
(一)课后服务
目前在政策文本中使用“课后服务”与“课外活动”两个概念用来规范和管理在学校学科课程之外的教育活动。课后的“课”主要指学科课程,“课后服务”主要是指在学校学科课程结束之后,由学校、家庭和社会等多个部门提供的,不同于学校课堂教学,旨在保护和促进儿童成长的教育服务活动。其通常包括解决家长接送和照顾孩子问题的“托管服务”活动;减轻学生学业负担,满足儿童多元化学习需要的兴趣小组活动、社团活动、综合实践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对学困生的帮扶活动,对学优生的学业规划指导活动。
一般来讲,“课后服务”活动特指学生在周一至周五学校规定的放学时间后参与的有目的、有组织、系统的学习活动,不包括周六日、节假日和寒暑假的课外活动。
(二)课外活动
课外活动是与课内活动相联结、受到教育行政部门干预和指导的学生活动。以课堂教学为界限,是课内活动的补充和拓展。课外活动以学校课程为上位概念,并由其衍生而来。
在时空形态上,学校教育活动是以课堂教学为核心的,课外活动以课堂教学为参照系,特指将整个学校教育活动除去课堂教学所占时空的那部分内容。具体而言,课外活动的时间基本上是学校正课以外的时间,如下午放学以后,或者节假日组织的各种群体性活动。其活动既可以在学校内也可以在学校外进行,课后服务与课外教育有一定的重叠。在价值厘定上,课外活动的独立价值仍然受到普遍怀疑,研究者常常围绕着课堂教学的价值来阐释课外活动的价值,如对课堂“教学的补充”,对学校教育功能的“拓展”,对学生“个体差异的关注”等等。在组织管理上,对课外活动指导者的专业素质也缺乏明确的规定和评价。课外活动的成效还没有被正式纳入学校教育评价体系中去,同时也缺乏可操作性和指导性的评价原则和指标体系。
(三)校外教育
校外教育是现代国民教育体系中为少年儿童提供的非正规教育,通常由专门的教育机构和部分社会教育机构承担,在学校课堂教育之外开展允许少年儿童选择参加的教育活动,通过利用机构自身的资源优势,在解决家庭教育的不够、学校教育的不足、社会教育的不规范中促进青少年发展。目前国内校外教育机构有四种类型:一是少年宫、青少年科技馆、儿童文化馆、少年之家等机构;二是校外教育活动场馆,包括综合性校外教育实践基地,各种主题性教育基地(诸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素质教育基地、禁毒教育基地等),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文化馆和图书馆等机构;三是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包括向少年儿童提供生活托管、课外补习、学科培训和兴趣爱好培养的机构;四是校外教育服务机构,包括为各种特殊群体或者问题群体的少年儿童提供相应服务的教育机构。
“课后服务”“课外活动”和“校外教育”三种活动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与学校课程和教学不同的是,三种活动都是与学校教育相互补充的教育活动,也都是学生可以自主选择的活动,包括选择活动内容和指导教师;三种活动都不需要对学生的学习成果进行严格的考核与评价。在通常情况下,这三种活动之间也可以相互转化,例如:“乡村少年宫”就是依托农村中心小学,由政府提供配套经费和活动设备,举办课后服务和课外活动;校外教育机构通过举办艺术、科技社团活动,提供综合实践活动资源,提供学业补习和辅导参与学校的课后服务和课外活动也非常普遍。
二、政策与行动:优质均衡与减负压力
对课后服务、课外活动以及校外教育的引导和规范化管理并不是一个新问题,但是政府在不到3年的时间,连续发布《指导意见》(教基一厅〔2017〕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简称《规范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和《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减负措施的通知》(简称“减负30条”,教基〔2018〕26号)三个政策文本,足以说明对该项工作的重视以及解决该领域问题对于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意义。
(一)教育供给侧改革与政策文本的解读
供给侧改革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即从提高供给质量出发,通过改革进行结构修正,校正要素配置弊端,提高供给结构对需求变化的适应性和灵活性,提高要素生产率,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需要,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教育供给侧改革是针对目前大家共同关注的普遍性教育问题,如课业负担较重、教师质量下滑、唯分数论、社会资源投入不足等,从政府供给和校内改革入手,着眼教育质量的提高,给老百姓提供“可选择”“个性化”的教育,以保证教育资源的多样化供给,让所有人都能享受公平的教育,让每个人享受不同的教育,让不同的人经过教育以后更加不同。第一,开展课后服务营造健康的教育生态环境。三份政策文本分别从“提升教育服务能力”“民生工程”建设,“减负”“协同育人”“立德树人”,以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对开展课后服务、组织课外活动与规范校外教育机构发展目的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表明政府力求通过为课后服务活动建章立制,“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引导、规范和营造健康的教育生态环境的努力和探索。
第二,充分发挥中小学校课后服务主渠道作用。长期以来,课后活动是否应该由学校来提供,一直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和说法,学校也会因收费和责任问题采取回避的态度。政府职能部门要求学校减负,小学生三点半放学,家长无法照看,一些个人和企业抓住商机,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方式提供托管服务和课后补习,不仅没有实现减负的目的,还存在着潜在的安全隐患。针对这一现实问题,《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广大中小学校要结合实际积极作为,充分利用学校在管理、人员、场地、资源等方面的优势,主动承担起学生课后服务责任。要强化学校管理,建立健全课后服务制度。”对于学校提供课后服务的内容和形式,《指导意见》中也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课后服务内容主要是安排学生做作业、自主阅读、体育、艺术、科普活动,以及娱乐游戏、拓展训练、开展社团及兴趣小组活动、观看适宜儿童的影片等,提倡对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学生给予免费辅导帮助。坚决防止将课后服务变相成为集体教学或‘补课’。鼓励中小学校与校外活动场所联合组织开展学生综合实践活动,或组织学生就近到社区、企事业单位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减负30条”对此也作出规定:“建立弹性离校制度。提供丰富多彩的课后服务内容,合理确定学生离校时间。安排学生参与各种兴趣小组或音体美劳活动。对学有困难的学生加强帮扶,对学有余力的学生给予指导。严禁将课后服务变为集体教学或集体补课。”
第三,引导和指导家庭的多样化教育需求。《指导意见》中规定,“课后服务必须坚持学生家长自愿原则”,“对于家长要求在校外另行实施的,中小学校要主动提醒家长选择有资质、有保障的课后服务机构”。《规范意见》中明确指出:“积极推动家长转变教育观念,做到标本兼治、务求实效。”“减负30条”更是要求“家庭要履行教育监护责任”,“ 根据孩子的兴趣爱好选择适合的培训,避免盲目攀比、跟风报班或请家教给孩子增加过重课外负担,有损孩子身心健康。”家庭是私人领域,政府通过颁发教育政策,要求中小学校给予家长指导和帮助,体现了在大教育视域中对教育治理的要求和对教育环境建设的整体安排。
(二)基础教育阶段学生发展与课内外学习的关系
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校内外教育应该在相互联系、各有侧重和优势互补中促进儿童健康成长,但事与愿违,校内外教育的隔离和课内外教育的求同不存异,不仅造成了教育浪费,也给儿童成长带来了诸多困扰。诚如杜威指出的那样:“从儿童的观点来看,学校的最大浪费是由于儿童完全不能把在校外获得的经验完整地、自由地在校内利用。同时另一方面,他在日常生活中又不能应用在学校学习的东西。”
在基础教育阶段,应该基于学生发展的同一性与差异性的互补、规定性学习与选择性学习的兼顾,安排课堂教学和课外服务活动。课堂教学通常采取班级授课制的形式开展,难以兼顾学生在学习兴趣、学习进度和学习方式上的个体差异;课后服务则可以通过组织兴趣小组活动,开展分层分类指导等方式,允许学生在自主选择学习内容和学习方式的过程中开展补充性学习和拓展性学习,做到因人而教和因材施教。
课内教学和课后服务应该尝试在接受性学习与探索性学习、单一性学科教学与综合性实践活动相结合的基础上,实现为促进儿童发展而教。课堂教学以系统化的学科知识组织课程,教师通过讲授和讲解的方式帮助儿童在获取间接经验的过程中认识已知世界,形成一些概念和结构化的知识体系,但是儿童的某些心智品质可能并没有因此得到发展。儿童与生俱来的四类兴趣“交谈或交流、探究或发现、制作或建造和艺术表现方面的兴趣”不能完全在获取知识的课堂学习中被引发出来。儿童的学习兴趣需要教育的唤起,需要实践探索的保障,需要自主性的学习体验和感悟。课后服务如果能够利用儿童的生活经验,设计科学、人文、社会和艺术等若干个主题活动,定期组织学生开展探索性的综合实践活动,对于儿童认知能力的培养、社会交往能力的提升、科学探索兴趣的激发和艺术表现能力的增强有着重要的意义。
(三)政策引导下学校课后教育的探索与行动
政府通过制定政策、采取购买服务的形式确实推动了课后服务的深入开展,但与此同时出现的一些问题也值得关注。北京市教委率先在2014年出台《关于在义务教育阶段推行中小学生课外活动计划》(简称《课外活动计划》),要求全市中小学按照“政府主导、社会支持、学校组织、学生自愿”的原则,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和校内外教育相结合的形式,在星期一至星期五15∶30至17∶00的课外时间安排形式多样的课外活动,每周不少于3天,每天不低于1小时。经过五年的实践探索,既取得了成绩,提供了经验,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需要引以为鉴。
北京市颁发《课外活动计划》的初衷是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解决中小学生放学无人接管的“三点半难题”。“课外三点半活动”是政府在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推行实施的,下午3点半放学后在校内开展的课外活动,是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形式,对全体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生免费的教育实践活动。“课外三点半活动”的教师由校外教师与校内教师共同组成,校外教师负责开展活动,校内教师负责协助校外教师做好活动管理等日常工作。“课外三点半活动”形式多样、丰富多彩,主要包括音乐、舞蹈、美术、科技等社团活动。通过政府协同、校内外教师协作、整合资源,提供课后服务,让学生受益和家庭获益,这种政府驱动模式最大的特点是快速启动并实现全覆盖。但是其中暴露出的问题也值得关注:一是课后服务资源难以做到按需分配,相当多学生无法选择到自己感兴趣的课后活动;二是参与课后服务教师的专业化水平难以保障,政府购买服务将学校教师排除在课后活动之外,参与活动开发和实施的教师大多没有接受过系统的专业培训,也会直接影响服务效果;三是校内外教师的合作是一种政策驱动下的合作,而非双方自发自愿的合作,这使校内外教师在合作中存在着很多问题,直接影响二者之间的合作关系,学校开展课外活动需要学校教师的管理,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学校教师的工作量,触动了学校教师的利益,而在“三点半活动”中,学校教师虽然广泛参与,但并没有相应的经费作保障,学校教师的抵触情绪增强了校内外教师合作开展活动的阻力,给二者的合作带来了不利影响,直接影响了课后服务的效果。
三、赋权与赋能:多元主体共同承担课后服务责任
随着教育普及程度的提高,人们对教育的期待期许越来越高,对教育的个性化选择也日趋多元,对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渴望也更加强烈。政府和学术界逐渐意识到仅仅依靠课堂教学,深化学校教育改革已无法解决全部教育问题。应从家庭、学校和社会协同育人的视角制定政策,开展学术研究,将探讨的核心议题聚焦在责任与权力两个关键词上。
(一)课后服务活动运行机制的解释框架
根据上述分析,现行中小学课后活动的组织和运行显然不是学校自发的行为,在政策宏观调控的影响下,课后服务的运行应该协调好六个主体之间的关系,做到政府推动、学校组织、社会参与、行业自律、家庭支持和学生选择。
政府推动课后服务开展,既表现为制定政策,规定课后服务的提供者、活动原则、活动内容和形式,同时也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直接开展活动。政府推动能否成为惠民工程,可能受多种因素的制约,其中明确自身的职能定位非常重要。“政府应集中精力‘掌好舵(即做好决策工作)而非‘划好浆’(即做好具体的服务工作)”,以便居高临下,用政策吸引竞争者,保持最大的灵活性来应付变化着的环境,出色地扮演好自己的角色。”政府应将工作重心放在整合资源上,吸纳多元主体参与课后服务工作,给儿童提供优质教育服务,并对服务过程和服务质量进行必要的监管。
学校是一个专业化的教育机构,组织课后服务应该加强与外聘教师的合作,参与课后服务活动的设计、组织、实施与管理的各个环节。在参与过程中,学校应避免将课后服务课堂化,同时也不能将课后服务用于辅导学生功课。北京市教委之所以委托校外教育机构组织实施课后服务,其主要的顾虑就在于此。
社会参与课后服务有多种形式:一是校外教育机构参与,二是家长以自愿服务方式介入,三是社区以学校的合作资源单位身份参与。政府应该授权,将社会参与课后服务的组织协调工作交由学校统一安排,并对参与单位工作业绩进行评估和鼓励。
企业采取市场运作,通过政府和家庭购买活动的方式进入课后服务。为了保证服务质量,必须建立行业标准,督促行业自律,具体表现为健全和完善准入资格、过程监管和结果评估三个标准,并建立年检制度保证行业自律。
家长支持学校开展课后服务有三个方面的体现:一是理解课后活动对于儿童成长的意义,并尽可能利用自身的专业和资源优势参与学校的课后服务工作;二是不挤占课后服务的时间,尽量不将孩子送到校外培训机构参加补习,增加孩子的学习负担;三是给孩子参与课后活动提供合理的建议和指导。
应尊重儿童对课后活动选择的权利。一方面,从“儿童优先”和“儿童参与”的视角,鼓励儿童自主选择;另一方面,教师和家长也要对儿童参与课后活动的需要进行判断和指导,发现和尊重儿童的学习兴趣,引导孩子作出选择;与此同时,还要帮助儿童补短板强优势,克服个体成长过程中的一些困扰和局限,寻找更多的锻炼机会,要注重课内外学习的结合,让儿童的个体经验能够参与促进自身发展的课内外学习之中,做到激发潜能、促进成长。
(二)学校承担课后服务主体责任的讨论
儿童生活在家庭、学校和社会三重空间,分别接受养育、教育和教化的影响。学校作为正规教育机构,自然不能承担起儿童发展的全部责任,来自学校和课堂教学之外的教育影响不可能完美地与学校教育衔接和融合在一起。为了保证学校以外的教育影响能够和学校教育、课堂教学相得益彰,在相互补充、求同存异中给儿童成长提供更多的支持,需要三方共同的努力,学校承担课后教育的主体责任就是一种探索和努力。
第一,直接提供课后服务。学校作为专业化的教育机构,应该基于教育生态环境建设的视角,建构整体性教育观,克服课堂教学和班级授课制的局限,学校教师可自行设计课后服务课程。课后服务的设计要与儿童的生活相融合,体现出整合性、融合性,注重儿童参与的特点。服务内容可包括文化、科技、艺术、健康和劳动类活动;服务形式可以通过兴趣小组、社团活动、艺术展演来体现;活动成果可以通过学分银行的形式纳入学校的课程评价。
第二,与校外教育机构联合开展课后服务。北京经验提供了诸多启示,校内外联合开展课后服务,既有政府推动的模式,也有双方自愿合作等多种模式;既可以在校内进行,也可以在校外开展。例如,与博物馆联合开发以“文物和文化中国”教育为主题的系列体验活动,与高校重点实验室合作开展的科学俱乐部活动等。这些活动主题明确、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可以在多方面弥补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缺失与不足。
第三,以保障儿童受教育权利为出发点,引导家长选择有利于儿童成长的课后服务活动。受教育权是儿童的一项基本人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有学者研究表明,义务教育阶段儿童的受教育权利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受教育的自由权利,侧重于权利的“自由”“选择”的属性;二是受教育的要求权,侧重于权利的“主张”“权能”的属性;三是受教育的福利权,侧重于儿童受教育权利作为“权利与义务符合的宪法规范”中的权利相对方的“义务”属性。儿童的受教育自由权规定了儿童接受什么样教育的自由权,即选择学校的自由权。我国儿童受教育权常由父母或者监护人代为行使,儿童的受教育要求权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要求相同的就学机会、教育条件,得到相同的教育效果,消除个体间差异的权利;二是要求受到不同的教育,即受到适合其发展的教育权利。儿童的教育要求权分别指向国家、家庭、学校和社会。对家庭的要求权主要在父母或者监护人要为儿童学习提供物质条件;要求父母或者监护人配合学校完成对其教育的权利。儿童受教育的福利权侧重于从相对方所履行的‘义务’中接受协助与服务的权利,是指儿童有从国家、家庭、学校、社会组织和个人那里接受法律规定的,包含自身所要求的诸项‘帮助’的权利。”儿童受教育权利的三项规定对家庭提出了要求,对父母的职责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保证父母亲和监护人承担儿童受教育的法律责任,不仅需要政府监督,更需要学校和社会的支持、引导和帮助。
2018年9月10号,习总书记在全教会讲话中指出:“办好教育事业,家庭、学校、政府、社会都有责任。”多元主体承担教育的责任,对于课后服务而言,“政府出台的政策亦始终强调既不能单一地依靠学校,也不能全权委托校外机构来承担课后的服务责任,而是要整合学校与社区双方的力量,并构建起一个教育共同体,从而形成学校与社区合作的新型模式。”多元主体共同承担提供课后服务的责任既需要政府政策引导和支持,也需要协调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资源,构建新的制度体系,同时更需要学校、社区和家庭的共同参与,因此政府不仅要赋权,还要赋能。制定课后服务活动标准,规范课后服务活动内容和实施方式,加强对参与课后服务人员的专业培训将势在必行。
(作者:康丽颖,首都师范大学学前教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首都师范大学家庭教育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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