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创新教育研究院 作者: 张志勇 已有0人评论 2016/3/29 22:04:06 加入收藏
三、尽快建立政府宏观管理、考试机构服务、高校自主招生、社会参与监督的考试招生体制
考试招生体制改革的核心,是调整政府、专业机构、高校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规范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高等学校和社会监督机构在考试招生中的权力。
1.政府部门:宏观管理
政府在高校考试招生中的职责主要是:(1)管立法,加强国家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法律法规建设;(2)管政策,制定全国高校招生的基本制度和政策;(3)管章程,根据政府管理权限,审核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4)管服务,加强专业化考试服务体系建设;(5)管监督,切实履行对高校招生工作的监管职能;等等。
2.考试机构:公共服务
中央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所属考试机构应履行好下列公共服务职责:(1)收集、分析、发布高校招生章程和招生信息;(2)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招生考试任务,组织考生报名;(3)根据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标准组织学业水平考试;(4)组织考生参加国家统一高考,并评定考试成绩;(5)根据高校招生需要,提供各类考生信息、档案资料。(6)协助高校办理学生录取手续;(7)监督高校考试招生工作:(8)公布国家和各省高等学校年度招生报告,为国家教育决策、高校办学和招生、考生报考提供服务,等等。
4.高等学校:自主招生
高等学校依法履行以下招生权利:(1)制定学校招生章程;(2)根据国家高校办学条件标准,确定招生计划;(3)根据国家高考政策、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特色,确定学校招生考试办法、录取标准、录取程序、录取办法等;(4)根据考生报考情况和招生计划,自主确定学校或各院系录取分数线;(5)根据国家通过的招生章程,自主确定符合学校办学定位的特殊考生的录取办法;(6)组织并监督各院系按照相关政策录取学生;(7)及时发放学生录取通知书;(8)按照国家要求,公开各种招生政策、招生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4.社会参与:加强监督
建立国家和省级考试招生监督委员会。委员会由政府官员、教育界知名人士、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代表组成,负责对国家和省级政府出台的考试招生的政策评议、政策执行和高校考试招生行为的监督。
高等学校建立考试招生监督委员会。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教授学者、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社会人士组成,负责对本校考试招生政策的评议及其执行的监督。
各级政府和高校可以聘请或委托第三方对考试招生政策及其招生过程进行评议,并提出评议监督报告。
四、全面加强高校在考试招生中的主体地位
国际上著名高校的办学实践表明,招生能力是一所学校办学实力的重要标志。这里的招生能力,不仅表现为学校自身对考生的吸引力,更表现为学校鉴别、选拔、招收优秀学子的能力。加强招生能力建设,是我国高等教育国际化和创办世界一流大学的必由之路。
1.推动高校进入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主战场
新一轮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对高校提出了前所未有的要求和挑战,要千方百计地调动高校参与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高校必须更加自觉地履行自主招生权,真正担当起公平、公正、科学选拔学生的神圣使命。
2.全面推进高校招生制度改革
改革高校招生制度,实行政策制定、具体招生和招生监督相分离。(1)加强学校招生委员会建设,负责本校招生章程和大政方针的制定。(2)建立院系教授招生委员会,由各院系组成的教授委员会负责、决定本院系学生的招生录取工作。(3)建立和完善高校招生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根据国家招生信息公开要求,各高校要建立完善的招生章程、招生办法、招生结果信息公开制度;高校招生监督委员会负责学校招生行为的监督。
3.全面推进高校考试招生能力建设
必须尽快改变当前许多高校对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被动应对的局面,加强高考改革的战略研究,强化政策制定能力;加强日常考试招生队伍建设,特别是考试招生专业队伍和监督队伍建设;加强考试招生网络体系建设,等等。
建议尽快制定国家高等学校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启动改革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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