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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才能实现教育公平?

来源:知识分子 作者: 聂宇 已有0人评论  2022/8/10 10:16:30  加入收藏

导读我们如何才能实现教育公平?摇号是解决教育公平的最好方法吗?美国西北大学教授聂宇认为,我们只有理清不同教育阶段的不同功能,才能在实现教育公平这一社会问题上达成最大共识,辨析哪些手段可以真正实现教育的公平。

图源:pixabay.com

最近在中美两国,教育的主题不约而同地指向了公平。

在中国,政府收紧教培行业,对校外补习班三限(限数、限时、限价),推进中小学教育减负,革除小升初的择优录取,代以摇号政策。

而在美国,纽约、波士顿、旧金山等各大城市传统上通过择优录取入学的重点公立高中,因上学名额在各族裔间分配不匀,摇号入学的呼声也日益高涨。例如,旧金山Lowell高中,是全美最拉风的公立高中之一,去年学区领导锐意改革,以华裔比例严重 “超标” [1] 为由,取消了传统的择优录取政策,改为摇号入学。不过,这一新政引发了旧金山华人选民的强烈反弹,一年之间,愤怒的华裔家长们就用手中的选票换掉了支持摇号的领导,迅速 “拨乱反正”,于今年恢复了择优录取 [2]。

中美两国在倡导教育公平的时候,率先想到的都是摇号入学这个方案。仿佛只要通过最简单的抽签,让每个人获得有限优质公共教育资源的概率绝对均等,就实现了教育公平。

但是,摇号能否如此轻而易举地解决教育公平这个难题?这篇文章尝试解答这个疑惑。一孔之见,欢迎争鸣。

教育的功能是什么?

一个事实是,许多中美的家长,无论是买学区房还是参加补习班,不顾一切地要把孩子送进名校。这是为什么呢?

这要从教育作为消费品在功能上的二元性说起。

所谓二元性,是指教育既是 “基本需求”(primary good),也具有 “排位功能”(positional good)。

这里说的基本需要,出自哈佛大学教授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的名著《正义论》,指任何理性人都应有的需要,既包括精神需要,如自由(思想、信仰、结社)、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机会面前人人平等),也包括物质需要,如收入财富。罗尔斯并没有明确把教育界定为基本需要,但一般认为,机会面前人人平等,意味着每个人必须有获取资质的渠道,而教育则是保证这一点的前提。

教育的排位功能是奥地利经济学家弗雷德·赫希(Fred Hirsch)最先提出的。在他发表于上世纪70年代的名作《增长的社会上限》中,赫希写道,

“我的教育对我的价值——即我从教育中获得的满足感——取决于跟我竞争同一工作但排位在我之前的那些人受教育的程度。” [3]

换句话说,通过教育获得的价值,最终要通过社会地位提升,即在“排位”上超过其他人来实现。而地位提升的关键,则是取得足够资质,以获得保障较高收入(比如中国二十年前的外企工作,美国传统的金商法医+硅谷工作)或较高社会地位(比如政府官员、企业高管、科技人才)的稀缺工作位置。

对于供不应求的商品,一般的原则是通过提高价格来调节需求。对于稀缺工作,价格一般以从事该工作必需的技能,以及获得相应技能所需付出的人力、物力、财力来衡量。但是,必需的技能只是一个下限;而人通过天赋加持和自身努力,可以获得远超下限的技能。

譬如哈佛大学招助理教授,基本的要求不过是有相关专业的博士学位。可是这个职位如果有500个拥有博士学位的人申请,那你花了二十几年拿下的博士学位也就够交一份申请的。如果你不是有其他卓越资质,比如一路顶着超级名校光环,或者在诺奖大牛实验室打过工还得到老板的青睐,很可能人家都不会仔细看你的简历。

所以赫希才说,不管你的资质有多强,你的收益还是取决于有没有人排在你前面。

从这个意义上说,追逐名校,把排名在前作为首要目标,似乎是对教育排位功能的理性回应。

但是,作为基本需求的教育,和扮演排位工具的教育,使用的公平性原则应该是截然不同的。

公平的原则

约翰·罗尔斯在1970年代发表《正义论》,提出以公平为准绳来定义公正,所谓公平即公正,justice as fairness。正义论涵盖的范围很大,但究其核心,是人类在通过合作形成文明社会的过程中,解决利益冲突,规范个人行为,安排政治制度的基本准则。

罗尔斯因为《正义论》名声大噪,被誉为20世纪最有影响力的政治哲学家之一,而罗尔斯主义也开一时风气之先,成为伦理学领域倡导平等主义的一面大旗。美国最近热火朝天的DEI(多元、平等、包容,即diversity, equity and inclusion)运动,其基本理论与罗尔斯主义颇有渊源。

罗尔斯主义的核心是以下几大原则:

A. 自由原则,保证所有人拥有最广泛的基本自由,包括言论结社自由,思想自由,人身、财产不受随意侵犯的自由,等等。

B. 公平原则,界定个体社会经济地位差异的公平性。罗尔斯意识到,由于出身(包括基因和环境,后同)差异,个体间在社会经济地位上的差异不可避免。他认为在满足如下两个原则的情形下形成的社会经济地位上的个体差异可以被视为公平的差异:

a. 机会均等原则(equal opportunity principle):指差异的来源是通过机会均等原则分配的稀缺位置;

b. 差别原则(difference principle): 指差异的来源是为最大程度满足社会最弱势群体的基本需求而做出的安排。

一方面,罗尔斯认为,由出身不同导致的,在基本需求分配上的不平等,应该由社会进行补偿。

根据差别原则,最弱势的群体不是应该得到更多关注,而是应该得到最大限度的关注。以教育为例,罗尔斯旗帜鲜明地支持把更多的教育资源用在更笨而不是更聪明的孩子身上。他甚至认为社会也应该补偿懒汉,因为形成 “努力工作的意愿” 本身也跟人的出身有关。

美国德州奥斯丁大学教授凯瑟琳·佩奇·哈登(Kathryn Paige Harden)在《基因博彩》中也提到,一个人变成流浪汉的概率几乎肯定是和基因相关的。当然,这并不意味人有好吃懒做的基因,而是说无家可归者身上的很多共性,如酗酒,抑郁,精神疾病,认知能力偏低等,很可能都是跟基因有关的。

另一方面,罗尔斯主义并非平均主义。这主要体现在两点。

首先,差别原则设定了对弱势群体倾斜的上限,是不能伤害他们的利益。这里的潜台词很明显:过分补偿弱势群体会适得其反。最极端的情况下,可能导致绝对平均主义,打压创造力,伤害生产力,阻碍社会发展,最终人人受损,包括弱势群体自己。

其次,罗尔斯的三大原则的优先级是A大于B.a大于B.b。差别原则(B.b)的优先级是最低的,它的应用既不能牺牲个人自由 (原则A),也不能违背机会均等(B.a)。我的理解是,机会均等原则里提到的“稀缺位置”,其实就是赫希笔下具有排位功能的消费品(positional good)。因此,罗尔斯支持在对稀缺位置进行分配时,择优录取,保证每人有均等的机会,而不是有均等的结果(equal opportunity not equal outc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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